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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09-03-08

1. 实验室的固定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员加入实验室时,都必须签订统一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该协议由个人、实验室和研究室各持一份。
2. 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学习、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实验数据资料、发明创造、技术成果、文档、软件等)的产权归实验室所有。
3. 为充分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专利获得批准后,实验室将给予适当的研究经费奖励。
4.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原则上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若约定其专利申请权由对方独享的,须经南京工业大学批准。
5. 实验室研究人员在国内外进行讲学、访问、参观等科技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6. 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调离实验室时,应将有关的实验数据资料、软件、程序、文档以及相关载体等备份移交给实验室。否则不予办理离实验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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